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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通驰商贸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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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通驰商贸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6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1103行初3号

原告盘锦通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辽宁汇美建材交易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张智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红,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尚金彪,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华,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盘锦通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通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卜薇薇

人民陪审员  高明斗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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