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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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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2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404行初91号

原告王雷,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

法定代表人罗仲,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不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一案中,原告以其申请事项被告已予以审批,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雷承担。

审 判 长  高 辉

审 判 员  宋茹萱

人民陪审员  马千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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