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8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05行初107号
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影,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
法定代表人姚嘉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燕,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自行撤回被诉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原告自愿承担,由其承担。
审 判 长 洪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鸿恩
书 记 员 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