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8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05行初106号
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军。
委托代理人:刘立影。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姚嘉民。
委托代理人:于海燕。
被告:沈阳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负责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张利磊。
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自行撤回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世博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原告自愿承担,由其承担。
审 判 长 洪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信欣然
书 记 员 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