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与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5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凤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诉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621103.28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地方税务局若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汉龙
审 判 员 吕宏伟
审 判 员 邢云川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