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燕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5906号
原告:王红燕,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东乌素图村五队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云,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占英,职务:主任。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团结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建生,职务:局长。
原告王红燕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红燕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燕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红燕承担。
审 判 长 甄世伟
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