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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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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9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5906号

原告:王红燕,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东乌素图村五队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云,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占英,职务:主任。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团结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建生,职务:局长。

原告王红燕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红燕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燕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红燕承担。

审 判 长   甄世伟

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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