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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03行初243号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0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内0203行初243号

原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志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包头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贾平,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萨拉齐煤炭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萨拉齐煤炭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萨拉齐煤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包 英

人民陪审员   梁建霖

人民陪审员   夏美玲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静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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