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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恢2317号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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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恢23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执行人慈溪市康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118-144号天九鸿业大厦5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林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康联物资有限公司国税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罚款50912.83元及相应滞纳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慈国税处〔2014〕53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4〕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红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徐    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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