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织机构代码为31695817-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309099790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16-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由其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8)浙0212行审35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为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212执184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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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毛冠达
审 判 员 徐小娟
审 判 员 寿 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