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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1103号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鼎诺电子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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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鼎诺电子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9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执行人慈溪鼎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慈溪鼎诺电子有限公司国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企业所得税46032.08元及滞纳金、罚款35086.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税款及滞纳金61291.71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根据(2018)浙0282行审46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罚款35086.8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乃  权

审 判 员 周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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