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男,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丽,女。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国税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282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税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追缴税款377078.4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452494.18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慈国税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红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徐 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