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海曙原田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27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12行审47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原田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09335005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钱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罚〔2017〕4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7〕4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2015年10月,被执行人原宁波市鄞州原田制衣有限公司通过李某取得票面销货单位南京酷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号码为№26565853-26565855#,合计金额299664.95元,税额50943.05元,已于2015年10月入账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50943.05元;二、2015年12月第37#、38#号凭证,被执行人原宁波市鄞州原田制衣有限公司出售“边角料”、“外接单子余下成衣”取得现金收入28050元(含税),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075.64元。上述发票金额299664.95元已于2015年度税前扣除,造成少计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9664.95元。为此,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的第一项违法事实处所偷增值税50943.05元80%的罚款,计40754.44元;对被执行人的第二项违法事实处所偷增值税4075.64元50%的罚款,计2037.82元;对被执行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6000元罚款。以上合计罚款48792.26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罚〔2017〕4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强催〔2017〕41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原宁波市鄞州原田制衣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波市海曙原田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原田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4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磊
审 判 员 汪佳娜
审 判 员 寿 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施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