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2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13行初75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范琳,女,经理。
被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宁波市。
第三人滑县龙腾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原告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三人滑县龙腾棉纺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鄞州玉琳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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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葛耀明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