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华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04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卢姚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琼,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宁波华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XE22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恒一商业中心110号3-1-1。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甬税稽二罚〔2019〕4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甬税稽二罚〔2019〕4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宁波华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偷逃2018年增值税6578.08元、城建税460.47元。以上事实有有关人员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明细账、报表、相关劳务的施工合同、利息计算表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8446.26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甬税稽二强催〔2020〕17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罚款8446.26元及加处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8446.26元及加处罚款8446.2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甬税稽二罚〔2019〕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8446.26元及加处罚款8446.26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剑锋
审 判 员 周晓钧
审 判 员 姚 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倪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