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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非字第287号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与慈溪市白沙路华缘光通讯设备厂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与慈溪市白沙路华缘光通讯设备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慈执非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周望转。

被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华缘光通讯设备厂。

负责人华振江。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国税处(2014)122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4)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299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税处(2014)122号行政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4)1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白沙路华缘光通讯设备厂应追缴增值税44708.8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44708.8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增值税44708.83元,相应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非字第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史  久  瑜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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