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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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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初158号

原告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舒小波,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原告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8〕15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进瑞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毛冠达

审 判 员  徐小娟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立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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