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余姚市正好塑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9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
负责人卢姚华,局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正好塑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董家**div>
法定代表人陈展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国税稽罚〔2018〕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余姚市正好塑染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51384.62元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余国税稽罚〔2018〕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经营期间,被执行人向福州人黄某购买“塑料颜料”和“ABS塑料”,收受由福州人黄某从“厦门正广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辅助材料、塑料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为00996478、02754040、02754041,价税合计342000元,其中金额292307.70元,税额49692.30元,上述进项税额已于同期入账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49692.30元。同时被执行人对上述取得的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金额292307.70元,已全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3076.93元。2018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预缴增值税49692.30元,企业所得税73076.93元。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偷逃增值税49692.30元的50%的罚款,计24846.15元;2.处以偷逃企业所得税73076.93元的50%的罚款,计36538.47元;合计罚款61384.62元。行政决定作出后,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余姚市正好塑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
另查明,因税务机构改革,自2018年8月15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各跨区稽查局、各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再履行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宁波市镇海区、江**、余姚市、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余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余国税稽罚〔2018〕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51?384.62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洁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韦华
代书记员 张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