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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武昌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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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武昌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6-2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沪02行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武昌,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继明。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勇,男,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工作人员。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武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行初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6月15日,汤武昌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嘉定国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以下简称“嘉定地税局”)提出上海圣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索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于同日收到汤武昌的申请,并于2016年6月22日向圣索公司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征求该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该单位在2016年6月26日前予以答复。嗣后,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收到圣索公司的回复,表示不同意向汤武昌提供上述信息。2016年7月1日,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向汤武昌作出沪国税嘉告字[2016]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不予以公开。”次日,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以邮寄方式向汤武昌送达了沪国税嘉告字[2016]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汤武昌对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作出的答复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公开圣索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收到汤武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行政程序合法。汤武昌要求获取圣索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信息,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经审查认为上述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圣索公司发出意见征询单,该行为并无不当。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汤武昌,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汤武昌提出圣索公司拒绝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公开财务信息的行为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汤武昌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汤武昌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汤武昌上诉称:因圣索公司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24号《裁决书》,上诉人代理李继军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圣索公司不在原登记地址办公,法院认为其下落不明,通知执行申请人提供圣索公司财产线索。上诉人作为代理人为履行职务获取被执行人财务信息,而向被上诉人嘉定国税局和嘉定地税局申请获取圣索公司的财务信息。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圣索公司下落不明,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圣索公司的意见征询单的质疑,原审法院仍采信该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法律法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并不以权利人同意为唯一要素,若其拒绝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现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圣索公司财务信息的行为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提供的圣索公司的征询函有效,上诉人认为签章不真实,依据不足。案外人的执行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被上诉人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阻碍法院的执行。上诉人混淆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送达上诉人,执法程序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汤武昌要求获取圣索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信息,被上诉人嘉定国税局、嘉定地税局经审查认为上述信息涉及圣索公司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圣索公司发出意见征询单,符合规定。在圣索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上诉人,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圣索公司盖章的意见征询单虚假及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圣索公司财务信息的行为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汤武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刘文君

审 判 长  李金刚

审 判 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桑彦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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