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沪行申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云鹏,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正文。
委托代理人郭颖。
委托代理人韩晋。
再审申请人范云鹏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3行终6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云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涉案书面回复是反馈和告知,没有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但该通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认了申请人缴纳,杨浦地税局收取税款的事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属于复议范围。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市地税局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公正公开,不存在应当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杨浦地税局收取税款一事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并且正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多种救济渠道反复确认不合法,不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5年3月和5月,范云鹏向上海市杨浦区税务部门投诉,检举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逃税违法行为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下称“杨浦地税局”)于2015年4月和6月检查后未发现举报事实并告知范云鹏。2016年1月,范云鹏再次举报,杨浦地税局书面答复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范云鹏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杨浦地税局受理范云鹏举报事项。杨浦地税局第二税务所受理后经查,范云鹏的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且未提供新线索的事项,遂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告知范云鹏,对本次举报不再检查。范云鹏不服就该书面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经审查认为该书面答复是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告知行为,未对范云鹏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范云鹏的申请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该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范云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范云鹏主张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难以支持。至于范云鹏认为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否认了自己向杨浦地税局缴纳税款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
综上,范云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云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高淑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