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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玉森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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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玉森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8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沪7101行初1038号

原告舒玉森,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玉森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作出税务非正常户认定一案中,原告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玉森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刘锦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林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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