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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946号之一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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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4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执1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B36953153L。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连以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注册号350200200006191。

负责人:贾强。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禾地税通[2016]10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执行查扣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于鲁燕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崔跃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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