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与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430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地址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胜霞,女,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系阿勒泰地区税务局执行科副科长,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熊小兵,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系阿勒泰地区税务局执行科科员,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邵自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显朝,男,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系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地税稽处(2014)第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协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地税稽处(2014)第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力
审 判 员 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 判 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