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巴州程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801执字第2353号
申请执行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巴州程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巴州程沾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巴国税稽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37842.79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巴国税稽罚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37842.7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荣 华
审判员 何 学 军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 合 买 提 · 吾 买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