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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30行审1号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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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云0630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

法定代表人:范坤,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章英启,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大河口电力有限公司作出水国税稽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程序未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水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水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雷 鸣

审判员 杨方芳

审判员 张元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英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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