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旺、李新科等与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古城区税务局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9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02民初1401号
原告:李新旺,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身份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李新科,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生,公民身份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系原告李新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两原告系兄弟关系。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古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金华。
住址: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李新旺、李新科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古城区税务局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李新旺、李新科于2019年7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旺、李新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新旺、李新科承担。
审判员 饶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