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与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28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0112行审23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诉被告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对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税务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撤回对被告云南镕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思源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