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73号
案件名称 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企业接受淮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税额合计2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你企业业务经办人李光辉联系广告公司购买道旗及背景墙等宣传标语,款项以现金支付。
你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5558.7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11.20元,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201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所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责成企业自行更正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本案不另行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缴企业2019年个人所得税5558.7元。企业于2021年2月3日代为申报2019年离职人员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411.20元,滞纳金463.58元。还需补交414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527378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527378X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安某某
处罚结果 拟处应纳税额5558.7元的0.5倍罚款,计2779.3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2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