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1]92号
案件名称 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了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1001800204,发票号码:15764001-15764012,价税合计金额1170356.91元),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陈述,2017-2018年为拓展市场,通过市场部经理袁某俊和项目经理周某良、余某军向介绍业务的62人次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项目推荐费共计1170560元。上述发票由李某进(已失联)提供,用于冲抵项目推荐费。以上推荐项目费在支付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783.84元,你单位陈述现已无法提供上述62人次的具体身份证号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MQDMKX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QDMKXP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周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304175.7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