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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加油站给企业,出租的场地与房屋能否合起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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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出租加油站给企业,出租的场地与房屋能否合起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日期:2019-07-15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问:请问:企业租赁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租赁人为个人,个人有加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注明有:场地2800多平,营业房300多平,及加油站相关设备等,租赁人去税务局开具加油站租赁发票,能否将场地、营业房合起来开具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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