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本期,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2年10号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二、山东省“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三、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有哪些?
答:2022年10号公告把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主体,在原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扩展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属于本次优惠的主体。
四、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有哪些条件?
答:2022年10号公告明确只要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任意一个身份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六税两费”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2022年第10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六、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2年3号公告),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七、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2022年3号公告及解读规定,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八、政策有效期是何时?
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问答(二)——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微企业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微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具体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了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4:B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所属期为7月的耕地占用税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三)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有纳税人问,我是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优惠吗?本期,我们针对这类情形整理了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期限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甲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资源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甲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甲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2:乙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设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乙公司于4月10日受让一处经营用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按次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乙公司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其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可采用设立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乙公司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例说明
例3:丙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丙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资源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丙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资源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次申报的,自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
例1:丙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丙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丙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2:丁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末和4月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于2022年5月8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丁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办理2022年4-6月资源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丁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4-6月资源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5月1日和5月8日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丁公司于2022年5月10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日和2022年5月8日的耕地占用税,均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3:戊公司2021年7月成立,设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2022年5月1日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戊公司2022年5月20日办理2021年8-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本次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戊公司在设立时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条件,因此其8-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