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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兼职所得工资超过800元就征税20%合法吗

09-29 兼职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兼职所得工资800元就征税20%合法吗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在国内一家知名教育机构做兼职。但兼职须知上写明:薪资超过800元,超出部分需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本月薪资1000元,需缴税(1000-800)*20%=40元,实际到手薪资为960元。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扣税方法合情合法吗?

附件

兼职工作须知(2).doc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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