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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环保税减免

09-29 我要评论

环保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题: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是不是超标的排放口不能减免税,其余不超标的排放口可以减税?    还是只要有一处排放口超标,所有的排放口都不能减免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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