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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贷利息扣除能调整吗?

房贷利息扣除能调整吗?

留言时间:2020-03-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2019年个税预扣预缴时,房贷利息由一方扣除,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时,能调整到另一方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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