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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人防车位转让使用权

09-29 我要评论

人防车位转让使用权

留言时间:2020-03-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在要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请教: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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