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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出租财产用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吗?

出租财产用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0-03-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将帐篷、活动板房等财产出租给村委,用于疫情防控,收取租金2000元,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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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另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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