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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购买苗木取得免税、不征税、0税率林业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购买苗木取得免税、不征税、0税率林业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为绿化从批发、零售苗木的公司购进一批苗木,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出的税率分别为免税、不征税和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如不属于则不能抵扣进项。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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