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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否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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