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否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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