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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   及保险服务*其他人身保险服务   可以作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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