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常春藤铺地材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66 号
山东常春藤铺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1〕55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1〕151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1〕55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1〕15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1〕55号
山东常春藤铺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MA3DAG9P4P)
经我局(所)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山东宗京经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取得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12月-2019年3月从山东宗京经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取得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62580.70元。与4家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进行了涂改,支付凭证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少量现金收据。你单位已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非正常户证明、纳税申报表、勘验笔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抵扣统计表、购销合同、支付凭证、与4家企业之间的银行资金流水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决定处罚款354480.6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4,480.6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处〔2021〕151号
山东常春藤铺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MA3DAG9P4P)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山东宗京经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取得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2019年3月从山东宗京经贸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取得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662580.70元。与4家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进行了涂改,支付凭证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少量现金收据。你单位已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662580.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46380.65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9877.42 元。
4、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征缴,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625.81 元、地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3312.9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