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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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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指南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3-21

  一、政策指引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②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或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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