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印花税的问题
日期:2019.7.3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总公司在上海,在济南设立分公司,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服装,济南分公司进行售卖,全部是店面零售,请问济南分公司印花税如何缴纳?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调拨单,分公司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