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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体经营者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稿酬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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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体经营者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稿酬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如何扣除

日期:2019-08-02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个体经营者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稿酬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如何扣除?  即:从经营所得中扣除还是综合所得中扣除? 请明确回复,不要答非所问,谢谢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综上,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不得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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