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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缴纳配套费契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09-29 我要评论

山东省税务局:缴纳配套费契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日期:2019-09-29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现在缴纳配套费契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税款所属期限是什么期限?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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