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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局:关于送达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31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一告字〔2021〕80号

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1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19号

济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UKY5T05):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东小区4号楼2单元20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7份,金额共计2629626.53元,税额共计341851.47元,价税合计29714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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