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济南市税务局:10家汽车销售公司被稽查!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市税务局:10家汽车销售公司被稽查!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济南维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5号

济南维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35号

济南维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RWWY487):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6号楼160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4份,金额共计1588849.58元,税额共计206550.42元,价税合计共计1795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4号

济南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20号

济南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Q99UN9W):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B座81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1878053.13元,税额共计244146.87元,价税合计共计212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鼎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3号

济南鼎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32号

济南鼎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91370102MA3RRYT44B):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棋盘小区5区7号楼4单元04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20年4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1512592.93元,税额共计196637.07元,价税合计共计1709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车一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2号

济南车一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1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18号

济南车一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MA3PH4965G):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航运路689号明福大厦3-305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4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5952035.38元,税额共计773764.62元,价税合计共计6725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才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1号

济南才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23号

济南才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Q5PXU7D):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20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5份,金额共计5047876.14元,税额共计656223.86元,价税合计共计5704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帅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50号

济南帅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22号

济南帅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QGY5T5M):

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00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9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1595380.55元,税额共计207399.45元,价税合计共计18027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品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8号

济南品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33号

济南品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81MA3PMG3Q05):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蓝海领航电子商务产业园7号楼100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9月—10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份,金额共计2478725.66元,税额共计322234.34元,价税合计共计28009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蒙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6号

济南蒙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26号

济南蒙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N3R337X):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龙奥国际广场3号楼318-05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8年5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5份,金额共计11240098.29元,税额共计1798415.71元,价税合计共计130385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庆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9号

济南庆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3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37号

济南庆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QHQ0N8T):

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005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9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共计1703650.47元,税额共计221474.53元,价税合计共计19251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送达济南鹏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47号

济南鹏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2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25号

济南鹏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2MA3RNF0R4R):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华兴大厦9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20年4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金额共计3689026.54 元,税额共计479573.46 元,价税合计共计41686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