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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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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日期:2019-11-14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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