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中辰经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15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一告字〔2021〕126号
济南中辰经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2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2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127号
济南中辰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672254839A):
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50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16份,金额合计989686169.08元,税额合计12865920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