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3%在属地预缴,剩余的6%在主管局申报吗?
日期:2019-11-27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房开企业的开发项目在济南市市中区,主管局在高新区,该项目销售不动产预收款的增值税是按3%在属地市中区预缴的,该项目确认收入后剩余的6%的增值税在主管局高新区申报吗?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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