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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认缴而还未是叫的股权0元转让需要缴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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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认缴而还未是叫的股权0元转让需要缴印花税吗?

日期:2019-11-2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认缴出资额20万元,尚未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我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市民赵先生,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为0元。截至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我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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