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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法律顾问的差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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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法律顾问的差旅费用

日期:2019-11-13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定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能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请给出相关的税法条文。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业务不属于本企业员工出差所发生相关费用,因此,不能计入公司差旅费项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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